陆女士骑车追尾村邻家小狗属于交通事故
2022/9/15 来源:不详陆女士骑车“追尾”村邻家小狗属于交通事故还是民事侵权纠纷?
年2月21日14时56分许,灌云县侍庄街道浦沟桥村朱庄村民陆某凤从家中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外出,在途经本村侍瓦路侍某霞家门前路段,因未注意行车安全,不慎与侍某霞家宠物狗“追尾”,狗无伤受惊吓跑回了家,陆某凤从电动车上摔倒后受伤。事发路段路面为水泥路面,路面平直,视野良好。
01:00这起人骑车与狗“追尾”事件发生后,很快引来了村民围观,有村民说:事情不能怪人家小狗,骑车人有责任!而饲养小狗的侍某霞从人道主义上还是当场给了骑车人陆某凤元钱,以此平息了事。然而,令侍某霞没想到的事,事发一周后即年2月28日,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2072310号,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苏公交94号文件《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项“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侍某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陆某凤无责任。之后,陆某凤一纸诉状将侍某霞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8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三次牙齿修复及牙齿牙髓治疗费用.08元。从而引发了漫长的诉讼和上访风波。
侍某霞认为:其饲养的金毛犬是当地传统品种,俗称“宠物狗”,非烈性犬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养犬,而且当地的村规民约中也没有禁止养犬的规定,根据民法中法无规定即可行的原则,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另外,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
据百度收索《江苏犬类管理条例》规定“县以上城市市区、近郊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机场周围,严禁养犬。侍某霞认为其饲养地为其居住地——侍庄街道浦沟桥村,属于远离城市的农村地区,不属于《江苏犬类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养犬的范围,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过错。综上,侍某霞认为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苏公交94号文件《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项“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文件不应适用乡村组路,因此,对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第32072310号认定书她表示有异议?!(青瑜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