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了,能要求渣男赔偿吗
2022/8/30 来源:不详恋爱时男方存在隐瞒已婚事实的重大错过,使得女方不正确地行使性权利,最后怀孕流产(或错过流产时机生下孩子),精神受到打击。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能成功要求渣男赔偿吗?
案例一:
北京首例“性权利”案:
58岁已婚老总网上征婚33岁美女编导上当怀孕流产
大龄未婚丁玉(化名)在某合网上和声称已经离婚并且是一家公司董事长的李某相识,和他共同生活,怀孕流产后才知道男方没有离婚,丁玉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作为北京市第一个性权利赔偿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审理。
原告陈述:
男友隐瞒真实婚姻状态
丁玉与李某相识于婚恋交友网站某合网,李某在网站上表示自己没有伴侣,二人来往的一年时间里,李某一直声称自己已经离婚。双方经过一定时间的相处接触后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丁玉怀孕。然而,没多久丁玉惊讶地发现原来李某隐藏了没有离婚的事实。丁玉知道李某从来没有离婚后精神遭受打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李某以书面形式致歉并赔偿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共约30万。
被告方答辩:
女子酒后施暴系分手主因
案件前后开庭两次,被告李某都没有来。
第一次在开庭审理时,李某委托律师代替自己出席。他的律师说,李某和丁玉交往过程中没有欺瞒过她。“两个人都属于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面临感情适宜时,他们都是自愿的,没有强迫。成年人应该有基础的观察力,而且应该预料到事情的结果。”还说丁玉流产是自己愿意的,两个人分开主要在于丁玉醉酒后用暴力对待李某,因此两人无法继续生活。
针对征婚信息的真实性,李某的律师没有进行答辩,只是说这是个人的道德品质,跟这个案件没有联系。
法院判决:
女子性权利受到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的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处分。”主审法官孙琪说。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向丁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案例二:
广州性权利案:
年生的女子小A通过朋友聚会的方式认识了年出生的男子小B,当时小B告诉小A自己是未婚,赢得了小A的好感。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年底开始同居。年3月小A怀孕,但是年8月小A意外发现小B已经结婚的事实,而且还有一个孩子。因为怀孕五个多月,小A无法进行中止妊娠手术,最终,独自承担产费、护理费,生下一女。
年,小A将小B诉至法院,要求小B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孕期产期哺乳期护理费、孕期及新生儿生活用品费、孕期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年4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B向小A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8.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认为,小B在双方的交往中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小A发生了性关系,导致小A怀孕、生子的事实发生。小A系在受到隐瞒、欺骗的情况下对其性权利作出了处分,因此造成了身体及精神损害的伤害。小B的行为明显有错过,且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了小A的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年7月,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的元侵犯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结果,改判小A承担10%比例的各种费用。最终小B共要向小A支付赔偿、补偿人民币.36元。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在年1月1日正式生效,首创在法典分则编中专门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的价值”。体现了我国《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性权利”属于人格权范围,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产生的一个民事权益,应当予以充分保护。
律师提醒,在择偶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以谨慎、理性的态度充分去了解对方的个人情况后再进行交往。若遇上述案例中类似的性欺骗,要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医院就诊单据等,在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勇敢依法维权,追究“渣男”的法律责任。
同时,希望男女双方在诚实守信、遵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交往,杜绝骗财骗色的行为,否则感情问题会变成侵权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特别提醒:近段时间“灌云县一女辅警与九男人发生关系,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万”的案例深刻地教育我们,在遇到公职人员侵权时,不能随意以自身怀孕曝光对方的手段威胁索要明显高于常理的补偿、赔偿金额,否则将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手动狗头+PS:现在看来吴秀波还真是个大善人)。
案例一来源:中国经济网;
案例二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