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32工作机制解决行政争议实质

2022/9/12 来源:不详

年,连云港市积极探索府院联动“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3+2’工作机制”,凸出政府重视、法官指导、部门参与等诸多特点,较大程度缓和官民矛盾,推动实现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和败诉案件“双下降”。

一是畅通府院渠道,压力传导直接。实行管辖地法院和属地法院联动、基层法院和市中院联动、县区政府(县区司法局组织)和法院联动、市政府(市司法局组织)和市中院联动,有效衔接诉讼服务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诉讼与非诉无缝对接,发挥法院专业优势、政府行政优势和司法行政部门非诉纠纷化解平台优势,形成协同整体合力。法院在审理期间建议涉诉行政机关自行化解矛盾而无法化解的,将情况反馈至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发送《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函》,协调市县两级政府、法院共同组织争议各方当事人再次开展协调化解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压实涉诉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主体责任,按照“谁被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压力传导到位,督促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

二是强化诉前调解,建立案件分流机制。管辖法院接收行政相对人起诉政府或政府部门材料后,经审查认为具备协调化解条件的,在征询原告同意后,向所属同级司法局非诉讼服务中心发送《诉前协调化解委托函》,由非诉中心工作人员(包括司法局和属地法院)组织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引导原告选择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或与对方直接和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全年法院共发送《诉前协调化解委托函》份,化解82件(分流至行政复议36件、行政调解29件、双方和解17件),化解率为29.7%,其中张某等31人诉东海县财政局支付环保补助金案、李某等35人诉灌云县同兴镇政府返还经营权证案等一批人数众多、矛盾较为尖锐的复杂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避免一大批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三是注重诉中协调,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如发现被诉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的,可能出现败诉的情形,先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建议函》,建议被诉行政机关在1月内自行化解争议。如被诉行政机关无法自行化解的,法院将情况反馈至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管辖法院主持召开协调会,三方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开展化解工作。年全市法院共发送《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建议函》20余份,市司法局化解案件共43件,其中影响较大有被征收人不服灌云县政府作出的11件征收补偿决定,以及赣榆区某村村民诉赣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20件强制拆除其养殖设施的案件,有效维护群众财产利益,同时减少政府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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