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5/15 来源:不详嘉市监规〔〕1号
嘉定区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年4月19日
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针对我区有关单位及个人取得标准化工作成果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嘉定区依法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与其签订工作合同的个人。
第四条 标准化资助项目及额度:
(一)标准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排名前三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按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财政有特别贡献的给予万、6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行业或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对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按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
(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其他项目
对获得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的其他项目,按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
第五条 标准化资助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标准制修订的认定依据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认定依据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承担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的批文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的批文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准化成果获奖名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其他项目的认定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资助名单及有关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在市级标准化推进专项扶持资金确定后组织申报,原则上申请资助的标准化项目批准时间与市级资金申报要求相同。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未获得过其他区级财政资金的支持。对同一年获得多项资助的单位,按照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各街镇负责申报项目推荐,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经费按区镇两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后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清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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