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案件卷土重来近年来查处的涉疫苗大案
2023/2/20 来源:不详近年来查处的涉疫苗大案
(检察日报)
近几年,问题疫苗首度引发社会焦虑,始于山东“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针对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类“疫苗案”,检察机关坚持重拳打击不手软。
一、“山东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案”
年12月9日,庞红卫孙琪非法经营疫苗案一审在济南开庭审理。图片来源:庭审视频截图
庞红卫曾因非法经营疫苗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年6月至年4月间,庞红卫先后在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天桥区等地雇用人员、租赁仓库,从国内多地购进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多种药品,存放在不符合疫苗等药品冷藏要求的仓库内,向山东省及国内多地买家销售,并通过不符合冷藏要求的运输方式发送疫苗等药品,销售金额合计万余元。孙琪在明知其母亲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等药品的情况下,参与从事记账、收发药品、办理银行转账等经营活动,参与的销售金额合计万余元。
济南市中级法院于年1月24日一审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庞红卫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孙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万余元。同年5月19日,山东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庞红卫、孙琪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广东检察机关起诉非法经营疫苗案3件15人”
年5月24日,广东省检察院通报称,广东检察机关已批捕非法经营疫苗案4件19人、起诉3件15人,同时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2件7人、起诉1件4人。
经调查,广东涉及该系列案的地区包括揭阳市、湛江市等地。广东省检察院指派业务骨干负责跟踪、督促和指导案件办理,揭阳、湛江等涉案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
三、“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非法经营疫苗案一审宣判”
年2月上旬,由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宗仁洪非法经营疫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宗仁洪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该案为山东非法疫苗案系列关联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年2月至年3月,宗仁洪多次与庞红卫等多人进行交易,先后购买并销售乙肝疫苗、水痘疫苗、狂犬疫苗等多种疫苗,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7万余元。案发后,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侦破工作,宗仁洪于年3月22日向灌云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法院认定宗仁洪犯非法经营罪,作出上述判决,宗仁洪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四、“山东非法疫苗案甘肃涉案人员非法经营案宣判”
年4月底,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非法疫苗案甘肃涉案人员刘某、王某非法经营案宣判,法院认定刘某、王某均犯非法经营罪,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07万元;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作为山东非法疫苗案系列关联案件,刘某、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疫苗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相关法条链接:
1、《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刑法》第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3、《刑法》第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4、《刑法》第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5、《刑法》第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